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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会章程


      曲靖市四川商会章程

      (修正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曲靖市四川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是由四川籍在曲靖市从事合法经营的工商企业及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的、地方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 整合优势资源,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文明诚信,努力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创新力;强化曲靖与四川的经济合作,扩大经贸往来,拓宽交流渠道,立足曲靖及家乡,放眼全国,面向未来,为曲靖和四川的跨越式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曲靖市工商联合会和曲靖市民政局的领导、监督、管理及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住所:曲靖市经开区三岔社区牛街小区25-4-5号(二号公寓)。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国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管理,依法活动,督促会员依法生产、依法经营。

      (二)积极协调各方关系,搭建会员与社会各界、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积极为会员服务,主动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宣传四川、曲靖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通报曲靖及四川建设新成就、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重点项目推介会、产品展销会、招商引资和商贸考察等活动,为曲靖和四川的经济合作及科技文化交流提供服务。

      (五)开展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加深了解,增进感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营造互帮、互促、共嬴的良好局面。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所从事的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曲经营企业或从事个体营商活动的川籍人士,吸纳少量优秀非川籍人士。

      (五)无不良记录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组织考察

      (三)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自觉维护本会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为商会建设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每届(5年)10万元

      监事长、副会长:每届(5年)3万元

      理事:每届(5年)5000元

      会员:每届(5年)1000元

      第十三条 会员因故退会应告知本会;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珠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一)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从商会会员中选举产生

      (三)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因工作需要增补理事,由会长提名,理事会组织考察并表决通过。

      第十九 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通常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由会长提议组织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会员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监督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履职情况

      (三)监督会员发展、管理及遵纪守法情况

      (四)监督商会依法运行

      (五)监督商会依法决策重大事项,依法参与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 在所从事的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査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提名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人选

      (三)主持理事会工作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二)带领监事会对商会运行进行全面监督,突出重点进行检查,防范商会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问题

      (三)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四)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做好商会的全面工作

      (二)做好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领导下做好商会的各项工作

      (二)完成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本会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商会党的建设,建好建强商会党支部,筑牢基层战斗堡垒,增强政治定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党建成果推动商会与所属民营企业健康、有序、稳步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三十四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商会在换届、变更负责人时,负责人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审核。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商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秉持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理念。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引导和监督会员单位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党支部紧紧围绕党章赋予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开展工作,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全面履行党组织基本任务,严肃组织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

      第三十七条 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商会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一般从商会内部产生,提倡党员商会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商会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也可采取聘任、上级党组织委派等形式,产生党支部书记。

      第三十八条 落实本会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机制,党组织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决策。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商会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商会负责人参加。对商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在本会人员聘用中优先录用党员。做好在商会发展党员工作,努力把商会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商会业务骨干,把业务骨干党员培养成管理人员。

      第四十条 围绕本会中心任务,促进商会健康发展开展党组织活动。贯彻从严治党要求,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固定活动日、谈心谈话等制度,按照规定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教育引导党员守纪律、讲规矩,坚决防止组织生活随意化、平淡化、娱乐化、庸俗化。

      第四十一条 搞好基础保障。建立多渠道筹措、多元化投入的党建工作经费保障机制。拓宽商会党建工作经费渠道,落实党费拨返、税前列支等制度,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在会费收入中的定比例经费作为党建工作经费。按照有党旗、有设施、有标志、有资料、有制度、有电教设备的“六有”标准,努力建成一个党组织活动场所。

      第四十二条 在本会中践行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查同意。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上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修正案)将提交第四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曲靖市四川商会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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